電動車減免貨物稅、牌照稅延長5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至2030年底
記者黃仁杰/台北報導
電動車相關稅負優惠原訂於今年 12 月 31 日屆期,立法院今(23)日三讀修正通過《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及《使用牌照稅法》第 5 條,拍板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與免徵使用牌照稅措施一併延長 5 年,實施期限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未來數年內,民眾購買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仍可持續享有相關稅負減免,有助於降低購車與長期用車成本。

修正後條文明定,購買電動車輛可減免徵收貨物稅的措施延長至 2030 年底,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仍以完稅價格新台幣 140 萬元所計算的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將不予免徵;至於使用牌照稅部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同樣延長 5 年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
行政院日前已通過相關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最終順利完成三讀。立法院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復康巴士與長照交通車量能,並減輕長照家庭接送負擔的具體規畫。
根據財政部統計,自民國 100 年 1 月起推動電動車輛稅負減免措施以來,截至 114 年 11 月底,已有 93 萬輛電動車受惠於貨物稅減免,累計減免稅額約新台幣 289 億元;使用牌照稅方面,則有約 12 萬輛車輛獲得免稅,減免金額約新台幣 92 億元,顯示政策在推動運具電動化及降低民眾負擔上已發揮實質效果。
財政部指出,延長電動車稅負優惠,主要著眼於 119 年運具電動化及 2050 年淨零排放的國家政策目標。在燃油車與電動車仍處於市場轉換階段之際,透過延續稅制誘因,有助於鼓勵民眾改用低污染、節能減碳的運具,同時兼顧產業發展的衡平性。未來在總統正式公布修正條文後,相關部會也將持續加強宣導,協助民眾掌握自身權益,推動電動車在民間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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