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再生能源條例 建構友善發展環境

經濟部21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取自123RF

呼應我國淨零轉型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6月21日正式預告。

經濟部透過新聞稿指出,本次條例修正除新增地熱相關內容外,亦修正有關離岸風力、太陽光電及燃燒型生質能發電相關內容,並逐一說明重點。

其一,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之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另應繳交探勘與開發之相關資料。其二,為友善環境及兼具產業共榮,明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及地熱多元利用規範;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

其三,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之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其四,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之面積限制。

其五,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如浮動式風機)發展,其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並考量國際上離岸風力發電定義多無海域限制,因此修正離岸風力發電之定義,不再限制其設置範圍,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以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及能源發展政策,並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離岸風電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擴大離岸風力發電設置場域。

其六,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並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其七,鼓勵相關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減少料源集運所造成環境效應與成本,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

經濟部指出,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完備國家再生能源法制環境,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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