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擬增訂太陽光電「強制拆除」條款 新建案管理費恐增加
記者/彭夢竺
為了推動台灣再生能源轉型,推進2050淨零政策,經濟部日前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新建物必須強制裝設太陽光電,只是太陽能板的管理維護權責與回收問題,引發爭議。根據經濟部擬修法中明定,建物所有人及管理人的有維護與管理的責任,另增訂「強制拆除」條款,違者最高可罰 150 萬元,並且將溯及既往。有專家預估,此舉恐怕會增加新建案管委會及住戶的管理成本。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預告修正
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正式預告,此次修正目的是為了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之管理及相應罰則、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的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等目的。不過,部分修法條例引發爭議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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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增訂第4條之一,明訂包括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將設備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處置,違者可罰30萬至150萬元,限期未改善可連續罰,且該條款會溯及既往,意即目前至少上萬家的大型地面、屋頂型、或是小型家庭自用等案場,到期後都必須強制拆除,以利回收。
屋頂設光電板恐增管理成本
此外,為了強化太陽能開發與市場管理,第12條之1也增設了第2項,建築物所有權人及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根據草案內容來看,新建案管委會及住戶必須負起太陽能光電版的管理維護責任,有業界人士指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設置是建商處理,但建商之後會將設備讓渡給管委會或個人,因此管預估將會增加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有知情人士坦言,該條款其實主要是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許多大型地面及屋頂型光電業者都已經與地主約定好,到期後會拆除光電板,因此大型商業案場執行拆除並沒有問題,只是現行也有不少家戶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來發電到期後若強制其拆除,在執行上挑戰大,且部分屋主及地主很有可能不願意配合拆除,相關執行引發討論。
經濟部回應:還在預告期
據了解,經濟部對此回應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現在還在預告期,針對太陽光電後市場管理強度,60日內會廣徵各界意見,使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並強化第2次能源轉型發展多元綠能的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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