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應對氣候變化 碳權交易在巴黎協定下的進展與爭議

作者/王裕玲

全球暖化導致花粉授粉減少,恐大幅影響農作物收成。面對「不升溫」這個首要任務,早在2015年通過、2016年生效的巴黎協定,即目標明確就是首要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於2°C 之内,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C 之内。

碳權交易機制提供了一個有前景的途徑來促進全球減排,但在實際運作中,它也面臨著許多挑戰。示意圖/123RF

然而在近期的氣候變化對話中,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交易機制的討論再次成為焦點。該條款在2015年被採納後,旨在透過國際合作來促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財務支援。具體來說,第6.2條允許國家之間雙邊交換減緩成果,而第6.4條則建立了一個新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機制,用於驗證和發行高質量的碳信用額。第6.8條提供了實現國家自定貢獻目標的非市場合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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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面對即將迎來2025年,僅剩不到一年的時間。該條款原定於2025年展開的營運期程可能被推延。該條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6.2條、6.4條、和6.8條,各自針對不同的碳交易和合作方式提供框架。

各項條文與其不易之處

第6.2條 – 雙邊合作

第6.2條允許各國之間進行碳權交易,即一個國家可以將其減排成果轉讓給另一個國家,以幫助後者達成其《巴黎協定》下的國家自定貢獻(NDCs)目標。此過程涉及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為了確保交易的透明性和真實性,需要對這些轉讓進行嚴格的記錄和核查。

第6.4條 – 中央化機制

第6.4條建立了一個類似於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展機制(CDM)的中央化機制,該機制允許公認的減排項目生成碳信用額(或稱為減排單位),這些單位可以在國際市場上交易。這一機制的目的是促進減排技術的轉移和發展,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它由《巴黎協定》下的監督機構監管。

第6.8條 – 非市場機制

第6.8條提供了一個非市場機制的框架,鼓勵各國透過非交易方式合作實現減排目標,如技術轉移、能力建設和資金支持等。這旨在促進永續發展和加強氣候行動的整合。

面臨的挑戰

盡管碳權交易機制提供了一個有前景的途徑來促進全球減排,但在實際運作中,它也面臨著許多挑戰,包括如何確保減排成果的真實性、可核查性,如何避免雙重計算,以及如何保障原住民與當地社區的權益。此外,確定合適的項目、追蹤碳信用的流動,以及如何設定合理的碳價格也是關鍵問題。在2023年的COP28上的討論未能解決所有這些問題,意味著相關的細則與指導方針需要進一步的磋商並完善方案。

在第28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8)的討論中,尚未能夠就第6.2條和第6.4條的一些關鍵問題達成共識,特別是關於合作實施的定義、登記之間的轉移、以及透明度問題。這些挑戰和阻礙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碳市場機制的有效實施和廣泛採用,從而影響全球減碳排放努力的成效。因此,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交易機制的未來仍充滿不確定性,需要各方持續努力和合作,以實現其減碳與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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