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資安法修法 關鍵基礎設施未通報資安事件最高罰千萬
記者李琦瑋/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若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卻未通報,最高罰鍰則從500萬元提高為1000萬元;另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定非公務機關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資安法》的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改為數位發展部;而資安業務的執行,由數發部指定資安專責機關辦理。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數位部應妥善規劃推動人員專職訓練,若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公務機關得於資通安全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的適任性進行查核,拒絕查核或經用人機關認定未通過者,不得辦理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的資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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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安法》現行條文規定,所謂「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該機關的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人或其指派的適當人員擔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並提高相關刑責,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卻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最高罰鍰從500萬元調整為1000萬元。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但若是業務需求且無替代方案,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朝野立委在多項條文達成共識,最終初審通過,但對部分條文仍有疑慮,包括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安產品,以及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非公務機關」的重大資安事件調查權範圍等,由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籍召委許智傑裁示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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