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加密貨幣交易所聲稱的高報酬投資!幣圈玩家這樣做避免成為韭菜|專家論點【朱騏】

圖片來源:freepik

承上篇文章,我們談到了:

  • 加密貨幣交易所興起的時間
  • 加密貨幣交易所到底在賺什麼?

這篇來談:

  • 開加密貨幣交易所真的這麼好賺嗎?
  • 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法規監管

開加密貨幣交易所真的有這麼好賺嗎?

一個交易所可以涵蓋這麼多的被動收入,但實際上真的有這麼好賺嗎?

如果用技術成熟度曲線 ( Gardner hype cycle )來看,加密貨幣交易所使用到的區塊鏈技術應用(貨幣交易)已經到了成熟穩定期,特徵是市場已被接受,不再有人以新技術的角度看待。

因此決定交易所勝敗優劣的關鍵已經不是技術,而是商業特質。

圖片來源: 《The Hyper Cycle》Wiki

加密貨幣畢竟還是屬於金融產品,而金融產品最重要的就是「信用」,想想看今天一個金融產品告訴你它能在 1 個月內產生超過 100% 的回報,但是有可能明天或後天就會變成廢紙,你敢花錢進場投資嗎?

對於一間有信用、不斷優化自家平台的交易所,它走的是長期成長策略,必須不斷花錢在產品工程團隊與行銷宣傳上,透過持續成長的新使用者(投資人)來產生新的手續費收入。

但對於想要賺快錢、快速收割營收的交易所來說,他們的策略可能是怎麼樣呢?如果說技術不是問題,那麼最佳策略應該是使用低廉的交易手續費、透過 IEO ( 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 )發行 「看似有前途」 的平台幣,來吸引新用戶與資金投入,等待時機成熟再關閉交易所即可。

  1. 更多關於 IEO 的知識,可參考 【獨立觀點】代幣發行多樣化,IEO、IAO、IFO、ICO 琳琅滿目… 到底差在哪?
  2. 事實上加密貨幣交易所的開源程式在網路上都找得到,例如: Opentrade github

如果長期經營成本太高,但又有短期大額獲利的手法,對於賺快錢的公司來說,似乎是不可多得的手段。從這裡開始,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新聞、社群媒體上總是有這麼多的交易所詐騙,以下舉三個例子。

▶︎ 台灣集團「IRS」兩岸吸金 15 億台幣,檢方起訴從重量刑 — — 人人能發幣,八成皆詐騙
▶︎ 蘋果爆料: 天沐集團美容通證「美人幣 MUB」違反銀行法,負責人裁定交保限制出境
▶︎ 立委高虹安、議員鍾沛君召開記者會「親揭 9 億傳銷騙局」,CloudToken 受害者泣訴

你可能會好奇:既然產品性質雷同,大的交易所平台信用好、交易流量高,會有人選一個根本沒聽過的交易所來進行高風險投資呢?

但是,還真的有人會這樣做,而且這群人還相當多。市場上稱呼這群人為 「韭菜」,指的是不了解產業與投資風險,但因為貪圖高報酬率、超低手續費,貿然投入大筆資金甚至身家的人。

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法規監管

既然這些惡質交易所這麼猖狂,難道各地政府都沒有做法律監管嗎?

但真實情況可能不是我們想的這麼簡單。加密貨幣的監管就算在同一個地區都非常複雜,對於一些交易所來說,直接將註冊地址設在無人/寬鬆監管的地區可以省下非常多的麻煩。

有些交易所為了避免監管,甚至在平台內直接表示不為美國用戶提供服務,比如 BitMex 和 Poloniex。(因美國對於加密貨幣的法規相對完整與嚴格)

有鑑於此,從 2019 年開始一些交易所開始緊密跟監管機構合作,例如在美國紐約的 Gemini,主打的就是合規性,Coinbase 也是在美國合規的交易所。

「遵守法規」同時意味著提升交易所的品牌形象,同時能讓市場發展的更加成熟,因為能將那些對用戶不利、做違規操作的交易所淘汰,進行一輪行業洗牌,更好的保護投資者。所以在 2019 年,幾乎所有的交易所都在強調自我監管,大家也會最大程度的去擁抱監管。

在台灣,金管會也開始注意到加密貨幣詐騙事件頻傳,開始有意識地呼籲台灣投資人要注意自身的投資風險,例如在 最近一次 (2020.07.06) 頒布函令提醒

1. 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社會大眾從事相關交易前,應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務必審慎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

2. 虛擬資產非屬貨幣,對於藉虛擬資產從事的相關行為,如有涉及刑法、銀行法等有關詐欺、違法吸金等相關法令,係屬刑事犯罪。另虛擬資產如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未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在國內對非特定人從事募集、發行或提供買賣、交易等服務,則可能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而應負相關刑事責任。

3. 至於個案情況是否涉及刑法、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責任,其具體行為事實,由司法機關認定處理。

雖然政府機關有相關函令,但我們也必須承認台灣的法律在加密貨幣監管上還不成熟。

以 2019 年發生的《台灣 2.5 億傳銷案|IBCoin 受害者一審敗訴,法官: 網路發達查證不難,不該因被告空話就買幣》,在 2020 年一月一審法院判決時,裁定受害者起訴以失敗告終,敗訴判決書還寫道:「原告身處網路資訊爆炸年代,隨時檢閱相關資訊並無困難」。

有興趣的人可以點擊 此篇文章 了解詳情,但我們可以看出整個判決過程對於投資人是相當不利的,就算受害者試圖訴諸法律途徑,也可能因為監管缺失而得不到伸張。

結語

我們可以看出:

當法規制度不健全時,加密貨幣交易所仍然可以透過法規的灰色地帶來進行套利經營,且隨著市場上的交易所數量持續增加,競爭也會逐漸加大,交易所的增長策略和產品迭代速度都在加快。

當交易所不斷推出新的加密貨幣衍生商品,試圖讓大家繼續相信此行業的發展性時,我們也要留意當地的監管機關對此做出了多大程度的法規監管,是否能夠適當地消除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我認為:

若要投入一定金額的資金到加密貨幣上,則應該在更安全地保管自己的加密貨幣上下功夫。

例如選用安全性更高的「冷錢包」、避免將鉅額資金存放在單一的交易所中。

盡量不碰高風險資產(例如超高槓桿倍率的期貨合約),警惕自己被割韭菜。

最後想清楚:

我到底是在「投資」,還是在「投機」

參考資料

  1. [加密「交易所」的興衰史:從 1996 年電子黃金、Mt.Gox 時代、ICO 再到 DEX](https://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 HVufz1apZq0J: https://www.blocktempo.com/a-history-of-crypto-exchanges-a-look-at-our-industrys-most-powerful-institutions/+&cd=3&hl=zh-TW&ct=clnk&gl=tw)
  2. 台灣加密貨幣交易所費用解析,一張圖看懂所有費用,各交易所評比及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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